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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于200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31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任务,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并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和协调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本行政区域的促进就业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就业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及时报道促进就业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反就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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