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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里藏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

  (七)在草原管理、监理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九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重增草提质,调整畜群结构,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载畜数量,严禁超载过牧。

  第十一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退化草原的综合治理。对退化、沙化、鼠荒化、水土流失严重的草原纳入生态治理建设规划,组织并鼓励草原经营者对严重退化、沙化、鼠荒化、水土流失严重的草原进行封育禁牧、休牧,补种牧草。引导承包经营者积极开展草原鼠虫害的测报和防治工作,保护草原捕食鼠虫的益鸟益兽,采取人工种草、建立饲草饲料基地等综合措施,培育改良草原。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预防、扑救体系,制定防火制度和公约,严格落实防火责任制。违反草原防火规定,造成灾害的,按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处理。

  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次年的六月三十日为草原防火期。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垦、破坏草原。确需开垦的,须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国土管理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因工程建设、矿藏开采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草原上挖沙、取土、采石。确需挖沙、取土和采石的,应当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地点进行,并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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