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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七条 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对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特许经营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八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制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州(市、地)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3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30日内报州(市、地)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制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企业代表和公众代表对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其中公众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条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三)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四)特许经营的方式、主要内容、范围及期限;

  (五)财政补贴、其他优惠条件等政府承诺的事项;

  (六)产品、服务的质量、标准;

  (七)投资回报及价格的测算;

  (八)保障措施;

  (九)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承诺的事项可以涉及与特许经营项目有关的基础设施提供、必要的财政补贴及其他优惠条件等,但不得承诺商业风险分担、固定投资回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一并授予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单独授予经营权的,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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