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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200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实施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适用本条例:

  (一)供水、供气、集中供热;

  (二)污水、垃圾处理;

  (三)道路、桥涵、广场、路灯、管线共用通道、园林等公用设施的养护;

  (四)其他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的特许经营项目。

  第四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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