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村级公路管理养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村级公路路产保护和路权维护;
(二)在上级补助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养护资金或者投工投劳;
(三)民主推荐村级公路养护者。
第七条 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全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下达省级补助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监督和考核全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情况;
(三)为村级公路养护提供技术标准和技术服务。
第八条 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村级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检查指导村级公路养护工作;
(三)管理村级公路养护资金;
(四)组织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
(五)做好村级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六)为村级公路养护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养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条 村级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组织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村级公路养护资金的来源:
(一)国家、省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其中州、县(市)财政每年每公里安排各不低于300元;
(三)村民委员会依法筹措的资金;
(四)社会各界的捐资等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级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随着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增加财政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 村级公路养护资金由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养护合同拨付给养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