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家医药苗医药诊疗科目可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
第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土家医药苗医药重点项目的开发、保护和研究;
(二)土家医药苗医药珍贵文献、资料的征集、整理、编纂和保存;
(三)抢救濒灭的土家医药苗医药技能、技法和动植物药材物种;
(四)对土家医药苗医药传承人和从业人员的资助;
(五)对划定的土家医药苗医药重点医药生态保护区和野生珍稀药材资源保护区、点的资助;
(六)土家医药苗医药重要学术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利用。
第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家医药苗医药管理机构和研究保护机构建设。
第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土家医药苗医药研究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完善土家医药苗医药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将从业人员列入农村科技实用人才培训计划。州内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可以开设土家医药苗医药专业课程,加大土家医药苗医药人才培养力度。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家医药苗医药制剂的开发与使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发展土家医药苗医药产业。
土家医药苗医药知识产权经评估可以作为资本入股。
经批准研制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土家医药苗医药,可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第十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家医药苗医药理论研究、临床研究、新技术的应用,加快土家医药苗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转化。
鼓励州内高校、科研机构和制药企业加强对土家医药苗医药秘方、验方等开发研究,利用高新技术,推进土家医药苗医药产业化建设。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土家医药苗医药重点生态保护区和野生珍稀药材资源保护区、点的建设和发展,扶持建立动植物药材的人工种植、驯化和繁殖基地。应当支持土家医药苗医药的产业开发,在科研、立项、资金、产品报批等方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