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NO:SC11237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22日
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
(2009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完善村民自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内容、程序和时间实施村务公开。
第三条 村务公开坚持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村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村务公开的专项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指导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
第二章 村务公开形式和内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区域较大的村应当在村民小组设置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同时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或者网络等方式公开村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