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指导公证员考试的职责。
(三)增加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指导监督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监督全省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和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
(五)拟订全省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我省设立的国外(境外)律师机构。
(七)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参与省内有关司法行政立法工作;负责仲裁委员会的登记;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九)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