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5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组织实施全民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具体工作交给群团组织。
(三)将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的具体实施工作交由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四)加强对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全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和服务管理的政策建议;制定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
(六)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的总体规划,依法监督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负责计划生育科技统计、信息分析工作,研究提出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