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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6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文物局。省文物局是省文化厅管理的主管文物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加强文物安全监管的职责。
  (三)加强文物科技和社会文物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和起草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文物资源调查。
  (二)指导协调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
  (三)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的推荐申报和管理,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考古工作,组织、协调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负责全省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定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社会文物的管理。
  (六)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批、审核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核准、审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拟订文物和博物馆有关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全省文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评审工作。
  (八)负责指导、协调文物保护和藏品管理的科技、信息化工作,负责省级文物保护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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