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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进场招投标交易范围

  镇江市范围内按规定应在市级交易中心进行的下列招投标交易活动(包括询价、竞争性谈判、拍卖、挂牌等)须进入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实施:

  (1)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水利、交通工程)以及分包活动;

  (2)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监理、勘察、设计;

  (3)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

  (4)工业、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出让;

  (5)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7)社会单位委托的交易事项。

  (8)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对应进场招投标交易的项目而未进场招投标交易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后期手续。

  五、运行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所有招投标交易活动必须进场公开交易、统一规范运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确保各项交易和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招投标形式,搞暗箱操作;必须坚持科学、择优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必须坚持市场充分配置的原则,使所有潜在的竞标对象都能充分参与竞争。必须坚持有利于发展,有利于强化源头治理的要求,不断完善运行方法。

  六、运作机制

  (一)分类建立招投标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扩大评委库的容量,优化评委结构,建设工程招投标全面推行远程评标。

  (二)建立健全招投标信息统一发布、查询、咨询体系,加强招投标信息化软件开发和研究,逐步推进电子辅助评标,提高招投标信息化水平。

  (三)在一个窗口收取各类招投标活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四)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土地交易中心在招投标交易中心依法独立开展业务。

  (五)交通、水利工程的招投标按相关规定,统一在招投标交易中心运作。

  七、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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