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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九)人事教育处(挂离退休干部处牌子)。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其他机构
  (一)浙江省围垦局(正处级)。负责组织对全省滩涂、低丘红壤等后备资源的调查评价,负责对滩涂资源的监督、保护和管理;组织编制全省滩涂、低丘红壤等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有关围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指导、监督滩涂、低丘红壤的治理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围垦项目立项、审核、审批并监督实施。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正处级)。承担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编制省级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水旱灾情统计和发布,指导、监督重要江河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协调、指导台风与山洪等灾害防御工作以及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负责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城市防洪工作;监督、指导全省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负责协调全省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和队伍的调用。
  五、人员编制
  省水利厅行政编制96名(含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编制1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34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2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省环境保护厅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省水利厅和省环境保护厅应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出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矿许可证由水利部门统一受理、送达,其中采矿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转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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