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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7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是主管水利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制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加强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提出省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拟订全省和跨地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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