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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商业服务业经营业态管理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商业服务业经营业态管理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191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根据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现就规范市区商业服务业经营业态管理通知如下:

  一、禁止发展的经营业态及其范围

  (一)市区旅游风景区和重点地区周边、主次干道两侧,不得新批以下经营业态:

  1.机动车车辆维修、清洗业;

  2.经营面积不足建筑面积50平方米、后作间面积不足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传统小餐饮业;

  3.殡葬祭祀用品业;

  4.铝合金门窗等小金属加工业;

  5.废旧物品回收业(主城区范围内不得设置,主城区外专项审查)。

  (二)以上所述区域和道路具体范围:三大片区、五横十二纵道路(见附图)。

  1.三大片区:南山地区、北水地区、丁卯科技城。

  2.五横道路:

  (1)长江路-东吴路(含北段)-禹山路-左湖路;

  (2)中山北路-中山西路-中山东路;

  (3)润州路-北府路-健康路-正东路-学府路;

  (4)南徐大道-天桥路-丁卯桥路;

  (5)丹徒西大道-丹徒东大道。

  3.十二纵道路:

  (1)戴家门路;

  (2)二道河路;

  (3)朱方路-乔家门路;

  (4)宝塔路-黄山北路-黄山南路;

  (5)电力路-运河路;

  (6)解放路-官塘桥路;

  (7)梦溪路;

  (8)陈家门路-凌家湾路-苗家湾路;

  (9)谷阳路;

  (10)经七路;

  (11)经十二路;

  (12)经十四路。

  二、从源头控制经营业态布局

  1.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认真执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明确市级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区和主要景区周边等重点区域商业业态控制要求,编制业态控制导则,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2.按照便民、利民、不扰民的原则,结合社区规模大小、周边商业设施条件等因素,明确社区商业设施要求,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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