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区两级城乡规划管理体制调整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196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我市镇村规划管理职能由市建设局调整到市规划局,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镇村规划管理职能。为进一步发挥城乡规划先导、统筹和服务作用,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完善市区两级规划管理体制调整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辖范围和分工。市规划局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法人(单位)建设行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一书三证”;自然人(个人)建设行为由市规划局委托辖区(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报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明确违法建设查处职能。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意见》(镇办发〔2009〕62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京口、润州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收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原收费标准统一收缴到市财政,其中区属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和园区范围内企业)和民房配套费按80%返还区财政,专项用于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丹徒区、镇江新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仍按原财政体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