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20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认真研究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努力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生产安全。
二、切实履行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督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各级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提高联合执法和监察效果。
安监部门要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管工作,严格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许可。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依据职责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依据职责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和处理,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方案备案。依据职责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