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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20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切实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国旗的回收处理工作,意义十分重大。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1.开展宣传教育。要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国旗意识,引导公民和组织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维护国旗的尊严。

  2.明确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对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国旗,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回收。

  3.集中回收处理。市级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国旗的回收工作由本单位的机关党委(支部)负责,于当年9月30日统一送至市级机关工委集中放置,由市级机关工委定期统一处理。辖市区和镇江新区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其他组织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国旗,由本单位的机关党委(支部)或工会负责回收,于当年9月30日统一送至当地政府指定的单位集中放置,由该单位定期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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