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优化工商管理服务。对股权权能完整、资金有困难的外经贸企业,积极支持其采取以股权出资、出质等多种方式,解决当前资金短缺、融资难的问题。对2008年7月1日以后外经贸企业出资期限到期的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缴付出资的,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允许延长出资期限至2009年底。外经贸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调整经营方向的,支持企业利用现有经营条件,开展相关项目的经营,为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供便利。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在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允许其延续至2009年底。(市工商局、市外经贸局负责)
三、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十一)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对我市范围内的外经贸企业申请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给予资助,支持外经贸企业申请认定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先推荐外经贸企业申报省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支持申报市知识产权示范实施计划项目。加强对外经贸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二)鼓励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大对企业节能降耗的支持。对外经贸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推荐申请省财政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条件。外经贸企业可通过经贸部门申请省级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奖励和认定清洁生产企业,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条件。(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
(十三)鼓励支持企业技术研发。鼓励和支持外经贸企业承担重大科技专项、省部产学研合作项目、产业共性技术、市级科技引导计划等科技开发项目,申报科技奖励。允许外经贸企业申请认定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符合条件的推荐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允许外经贸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和支持外经贸企业、加工贸易企业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十四)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和珠三角地区等国内产业转移。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各级、各类园区和企业吸收跨国公司和国际行业龙头企业投资以及承接珠三角地区产业转移。
(十五)落实各级招商引资责任制,完善领导挂钩联系重点项目制度。市、县(区)、各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的领导要带头招商引资,带头谋划招商项目,带头上门招商、洽谈项目。根据本地区实际和本部门的职能特点,实行招商引资项目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对所组织的重点引资项目进行跟踪挂钩联系,争取项目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