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外经贸稳定发展意见的通知
(潮府办〔2009〕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外经贸局《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外经贸稳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外经贸局反映。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外经贸稳定发展的意见
(潮州市外经贸局)
外经贸企业(指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下同)是我市外向型经济的重要经营主体。外经贸企业的健康发展,事关我市外经贸的持续稳定发展。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支持港澳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加快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09]3号)和《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外经贸稳定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09]33号),切实帮助我市外经贸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全市外经贸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一)对外经贸企业实行出口规模奖励。2009年度对外经贸企业实行出口规模奖励。具体奖励办法:以海关数据为准,当年出口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且比上年实现增长(或持平)的企业,评为出口特等奖,给予奖励10万元并授予奖牌。当年出口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下,出口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下,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下,且分别比上年实现增长(或持平)的企业,分别评为出口一、二、三等奖,给予奖励8万元、6万元、5万元并授予奖牌。对出口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下,且比上年实现增长(或持平)的企业,评为出口贡献奖,给予奖励3万元。同时,对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成绩突出的县、区分别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定)。达到奖励条件的企业和县区经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准后,奖励金由市财政局按有关管理规定拨付给企业和县、区政府(管委会),奖励金在产业引导资金中列支。(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加大对加工贸易出口和企业转型升级的支持。2009年市财政安排资金设立加工贸易发展和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奖励办法:以海关数据为准,对2009年度加工贸易进口额达到当年出口额的25%以上,且加工贸易出口额比上年实现增长(或持平)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加工贸易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奖励2万元; 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奖励3万元;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奖励4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5万元。达到奖励条件的企业经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准后,奖励金由市财政局按有关管理规定拨付给企业。奖励金在产业引导资金中列支。(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