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有关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9]281号、杭财社[2009]964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杭州市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有关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有关政策规定
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和杭州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我市市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有关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给予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原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仍以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人员(以下统称“部分延缴人员”)。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享受的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的1/2。
三、补贴期限
部分延缴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期限最晚至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为止。
四、申报享受补贴的手续
部分延缴人员凭下列资料之一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并填写《部分延缴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申报表》(附件1):
(一)《杭州市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保延期缴纳联系单》;
(二)注明“延期缴费”的《杭州市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费银行代扣缴(变更/中止)委托书》;
(三)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在计算机系统中查询,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的,在《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单》上注明并加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业务专用章。
五、补贴的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