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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0日)废止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9]280号、杭财社[2009]963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杭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扶持工作,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现就规范创业资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定办法如下:
  一、创业资助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创业资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无偿资助符合条件的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在市区创业的一次性资助资金。
  市创业资助资金由市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建立市创业资助资金。
  各区视情况从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建立区创业资助资金。
  二、资助范围和标准
  持证人员以本人名义在杭州主城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在2009年7月1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当年度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
  (二)持证人员在杭州市区创办企业,并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三)企业成功运行一年以上,带动就业不少于3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四)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创业资助标准按创业的规模、用工数及纳税额确定为三个等级:1万元、2万元、3万元。创业资助资金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三、申请拨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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