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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批发企业开办非法人分支机构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批发企业开办非法人分支机构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冀食药监市〔2009〕26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鼓励我省药品批发企业做大做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了《河北省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开办非法人分支机构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开办非法人
分支机构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 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

  第二条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法人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对非法人分支机构药品经营质量责任负总责。

  第三条 应设置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品验收、养护等组织。

  第四条 质量领导组织、质量管理机构及药品验收、养护等组织应有明确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职责。

  第五条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法人药品批发企业无未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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