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用水的通告
(津政发〔2009〕49号)
自2009年10月22日起,引黄济津应急调水正式开始。为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缓解本市用水的紧张状况,以有限的水资源保障人民生活和城市用水需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和落实节约用水责任制;加大节约用水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珍惜和用好每一滴水;进一步增强市民爱水、护水、节水的意识,形成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文明用水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驻津部队、驻津单位等非生活用水户必须按照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核定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
未按规定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或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补办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对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或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的非生活用水户,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三、在全市范围内加快淘汰非节水型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产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禁止设计、采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产品。
全市各级财政预算单位要选用政府采购名录中的节水型产品。
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市用水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安装使用节水型设施和器具。为用水量大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相应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配套的相应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节水目标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