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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在供地审批阶段,属市政府按法定权限批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先由市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拟划拨的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拟出让的用地出具规划条件,再提交市建设用地审批会审领导小组会审会议通过,出让方案应当经会审会议审议并形成纪要作为审批材料附卷归档备查。
  凡未经建设用地审批会审会议审议通过,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或出让土地使用权。
  各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批准划拨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按照省的规定并参照市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加强土地前置审批和批后监管
  要进一步严格土地前置审批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建设、水利和交通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市政公用事业和广播电视单位不得通电、通水和接入有线电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部门不得发放贷款,公安消防部门不予办理消防许可证,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务登记。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及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等,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凡没有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验收单位不得批准(同意)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对批少用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对供而不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置。
  四、建立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协调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查处违法用地的主要执法部门,牵头组织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联合执法行动,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以及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联动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及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预防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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