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项目立项阶段,国土资源部门要在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涉及林地的,要征求林业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和改革、经贸等部门申报核准或者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涉及林地的应同时附上林业部门审核意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出具由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没有附预审意见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以及拟划拨的用地没有附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不按法定程序办理的,发展和改革、经贸等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虽已通过用地预审,但未取得正式用地批准文件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提前开工建设。
在用地报批阶段,凡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除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在上报前经市建设用地审批会审会议通过。
市建设用地审批会审会议要对建设占用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环境标准和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是否落实补充耕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征地补偿款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是否落实等情况进行审议,并形成会审纪要,就审议的事项逐项做出说明,作为用地报批材料附卷归档备查。
各县政府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由各县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会审,不需提交市建设用地审批会审领导小组会审。各区政府(管委会)拟上报审批的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由市建设用地审批会审领导小组会审。
各县在上报建设用地请示时,应当说明已经本级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通过的情况。
凡用地报批没有经过各县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通过的,市不予受理用地报批。
在征收土地阶段,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为征收土地的责任主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其责任和分工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由市核定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后,由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与被征地单位协商一致并完成签订征收土地合同的前期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定征收土地面积、权属、地类,核算土地和青苗补偿费用,签订征收土地合同,负责征收土地审批上报工作,办理土地划留、腾退工作,支付征地补偿款。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清理、核算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补偿费用。林业部门负责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林地占用手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