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潮府〔2009〕35号 2009年9月2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精神,积极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政府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土地管理体系,有效遏制各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违法用地以及单位GDP所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负总责。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一)国土资源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
(三)规划部门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强化规划监管。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符合条件的,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书。
(五)林业部门加强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建设占用林地一律不予审核、核准。
(六)农业部门加强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和管理,与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做好对基本农田补划和土地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的验收工作,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管理,保持农业用地用途,促进农业生产。
二、建立建设用地审批会审制度
(一)成立市建设用地审批会审领导小组,负责建设用地审批会审工作(具体另行发文)。各县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工作机构可参照市的做法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