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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2009修正)

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镇政发〔2006〕36号通知发布,根据镇政发〔2007〕 85号、镇政发〔2009〕42号、镇政规发〔2009〕2号通知修正 2009年9月7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新建、翻建或改造的房屋,也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相关工作。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含南山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由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根据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的申请,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准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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