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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9修正)


  (三)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范围内实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公有租赁房屋以合法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租赁面积为使用面积的应按实计算成建筑面积。

  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其评估价计算补偿。非住宅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下列办法办理:

  1. 经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其评估价的60%计算补偿。

  2.经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其评估价的剩余使用率计算补偿。

  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率=(土地出让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土地出让法定最高使用年限×100%

  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既有住宅房又有非住宅房的,土地使用面积超过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住宅房、非住宅房的建筑面积比例分别计算补偿。

  无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有效证明的不予补偿。

  (四)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第四十七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可先由拆迁人选定;被拆迁人不同意由拆迁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应在接到评估通知3日内选定评估机构并告知拆迁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选择评估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3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评估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前款所称的允许误差范围,为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5%。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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