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危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置、经营的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四)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六)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已被明令停业整顿或关闭的企业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安全资料的;被责令停产整顿、关闭的企业未经批准而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办理安全“三同时”审查手续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九)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参加培训取得资格任职、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依法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合格安排上岗作业的;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
(十)中小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
(十一)集体违章行为或重大未遂事故。
(十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单位或个人,要求被审查、验收和监管的单位购买或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其他产品的。
(十三)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在对安全事项的审查、验收中违规收取费用的;违规审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的。
(十四)其他属于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含自然灾害)。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为:对举报事项经查实,并受到经济处罚的,按每次1000元的标准奖励举报人,资金从每年财政预算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同一安全隐患或安全违法行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先举报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对其他举报者予以精神奖励,实行一事一报。
第七条 乡镇、县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违法行为,属于工作职责,应按规定上报或进行处理,不属举报行为;如下级举报上级,或对职责范围以外的隐患、违法行为举报,属举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