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09〕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和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广泛宣传动员公众参与安全生产,提高全民防范意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全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24小时举报电话:023-76681587)。部门、乡镇同时设立开通24小时举报电话,受理分管安全生产领域和辖区内的举报并作好情况记载,迅速赶赴现场核实和排除,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县安监局。
第三条 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倡实名举报,以便核实、查处、消除隐患和兑现奖励,如需匿名举报的,应留下联络方式。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四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重伤、死亡、中毒和重大财产损失等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现场、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报告的;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抢救或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由于失职行为,贻误抢救安全生产事故受伤人员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危化品、生产经营等高危行业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资质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资金投入而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