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安监局:负责对各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县文广新局:负责履行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把场所是否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作为办理娱乐经营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公安消防部门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的公共娱乐场所,依法撤销相关批准文件。组织实施消防知识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等媒体加强全县整治工作的宣传。
县文化执法大队:对所管辖场所未经消防安全许可,被公安消防部门查封、停产停业的,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文化经营行政许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安全发展的高度,把思想统一到县政府的部署上来,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强化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实效。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贯彻落实方案于2009年7月31日前分别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备案。
(二)加大执法力度。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情况,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细化督促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逐一消除火灾隐患。严格依法实施“停、封、拘、罚”等措施,始终保持整治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坚决作到“四个一律”,形成震慑力,促使单位或个人自觉整改隐患。凡未按要求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擅自投入使用和消防设计经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关停。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查封。凡擅自拆封或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拘留。凡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的,妨碍安全疏散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的,公众聚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不按照通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一律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