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综治办:负责将县政府有关部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考核内容。
县监察局:负责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在整治工作中的履行职责情况纳入行政效能监察内容,严格追究失职渎职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财政负担的高层建筑装备建设经费保障。
县国土房管局:一是负责将消防安全纳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评定内容,督促物业管理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二是负责对公房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达到消防安全条件。三是引导业主委员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整改火灾隐患。四是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物业管理的建筑和无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筑的责任主体,落实整改资金筹措渠道。
县建委:一是负责对自行或委托审批的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逐一制订督促整改方案,明确具体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二是对开发企业拒不落实违法建筑整改措施的,按照诚信管理规定,实施资质、项目管理控制措施。三是牵头整治擅自将居住建筑改变为非居住功能的建筑,严禁业主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四是牵头对在建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开展检查。五是配合消防部门整治违反规定采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等装饰材料的已建、在建建筑,责令限期拆除。(县国土房管局、县规划办、县工商局、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有关乡镇配合)
县规划局:负责按照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防灾避难场所规划,将消防避难场所规划与危旧房改造规划、广场绿地规划相结合。负责对占用消防车通道、扑救场地、防火间距的违法建筑进行处理,配合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对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牵头对危旧房进行排查,规划改造危旧房片区。(县建委、县政府应急办、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有关乡镇配合)
县市政园林局:牵头整治消防车通道被堵塞,扑救场地、防火间距被占用的问题;牵头解决市政消火栓缺失、损坏、被圈占、被埋压的问题,督促、协调、检查水务企业实施情况。(县建委、县规划局、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县水务局、县长兴公司供水经营部、有关乡镇配合)
县工商局:负责在审定、批准、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时,对生产、经营场地设在居住建筑内的企业不予审批。对设在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被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