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政府复查。县人民政府将在企业自查和乡镇普查的基础上,对全县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复查。重点对存在重大隐患、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被相关职能部门上报县政府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近5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企业进行复查。
4.县政府督查。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和县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组将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对这次非煤矿山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或落实不到位的乡镇、企业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回头看”总结提高阶段(2009年11月26日至12月15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回头看”,总结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巩固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三、工作内容
(一)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其尾矿库;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非煤矿山地质勘探单位。
(二)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的重点内容。
1.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打击:无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从事非煤矿山开采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的;私采滥挖、越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违反矿山建设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矿山建设的(生产规模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范围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2.对下列情况严格进行整顿治理:乡镇人民政府、各企业、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的;没有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十二项制度和十二本台账、相关图纸资料不完整的;没有按有关规定落实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制度、责任、措施的;应急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未制订、未演练,以及自救装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没有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没有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安全生产工业系统、技术装备、监测监控、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3.对下列矿山依法实施取缔关闭: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有关手续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在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威胁的;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金属非金属尾矿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