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领取补贴资金的资格失效,不再支付补贴资金:
(一)原汽车手续不全或不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关于汽车报废要求,致使不能完成汽车报废手续;
(二)新购买的汽车摩托车不在《产品目录》内;
(三)每年2月底前未申报上一年度补贴资金的;
(四)申请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齐全的;
(五)新购买汽车摩托车数量超过规定的(仅指超过规定的部分);
(六)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虚报冒领、贪污等违规、违法行为发生。否则,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并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搞好本乡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具体兑付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1.重庆市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2.重庆市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
3.重庆市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填写说明
附件1:
重庆市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新购车辆信息
| 新购产品类型
| □轻型载货车 □微型客车 □摩托车
|
是否满足限购要求
| □是 □否
| 产品型号
|
|
车辆识别代号
|
|
机动车登记证书(只填后六位数)
|
|
生产企业
|
| 车牌号码
|
|
排量(ml)
|
| 总质量(kg)
|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
| 销货单位名称
|
|
开具发票日期
|
| 发票号码
|
|
车主信息
| 车主姓名
|
| 车主联系方式
|
|
车主户籍所在地
|
|
车主身份证号码
|
| 车主开户行
|
|
车主储蓄账号
|
|
户口本号
|
| 户主姓名
|
|
户主身份证号码
|
| 车主与户主关系
|
|
报废汽车信息
| 车辆类型
|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车) □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车)
|
车辆识别代号
|
|
车牌号码
|
| 回收企业名称
|
|
回收证明号
|
| 回收时间
|
|
代办人
信息
| 姓 名
|
| 住 址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方式
|
|
补贴信息(财政所填写)
| 销售价格(元)
|
| 补贴比例(%)
|
|
购买补贴(元)
|
| 报废车补贴金额(元)
|
|
补贴金额合计(元)
|
| 有无汽摩下乡标识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