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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提供汽车下乡指定位置的下乡标识照片,并加盖销售网点的公章;

  7、购买人存折(指在兑付行开设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二)新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汽车摩托车下乡指定位置的下乡标识照片,并加盖销售网点的公章;

  5、购买人存折(指在兑付行开设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三)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未启动前,农民在申报补贴时,除上述材料外,需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具体填写方法参照填写说明(附件3)。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审核:

  (一)乡镇财政所审核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 “总质量(kg)”项不超过1800kg的,确认为微型货车;“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 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二)乡镇财政所按规定审核申请材料,并按照《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标识及使用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核实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1、符合要求的,确认补贴资金额度,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建立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补贴资金使用档案;

  2、2009年7月底前已购买,要有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3、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资料并说明原因。

  (三)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未启动前,暂用纸质审核办法操作。

  1、乡镇财政所根据审核后的《申报表》每天填写一份《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并按月将复印件或电子表格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季将上述资料移交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锁定(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2年内不得过户);

  2、乡镇财政所应保存好《申报表》,在汽车摩托车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后,及时将《申报表》相关信息补录入系统。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兑付:

  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购买人(汽车下乡补贴资金必须划入购买人存折<卡>账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财政、商贸、公安等部门及各乡镇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给购买人。要建立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补贴申报受理、审核、兑付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条 各乡镇财政所应当将补贴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同时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根据补贴资金兑付情况,要积极配合商贸、经委、公安、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销售网点进行抽查,并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应当及时核查。抽查内容包括汽车摩托车下乡进销存情况、销售的真实性、发票的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乡镇财政所不得在本细则之外对享受补贴产品实施其它限制,包括限制购车地区、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

  第二十二条 乡镇财政所应对已申请、发放的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新车购买补贴进行逐车登记、编号,建立补贴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购车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报废汽车和新购汽车摩托车品牌型号、购买数量、应补贴金额及实际发放情况等,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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