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09〕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内外需协调发展的有关精神,财政部门对汽车摩托车下乡给予资金补贴。按照
财政部《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关于印发〈
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248号)和重庆市商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09〕77号)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税〔2009〕30号)精神,为规范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汽车摩托车产品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摩托车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微型载货车指至少四个车轮且总质量不超过1.8吨的载货汽车;轻型载货车指至少四个车轮且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的载货汽车;微型客车指至少四个车轮且发动机排量在1.3升以下(含1.3升)的载客汽车。
第四条 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直补农民”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及期限
第五条 补贴对象:具有我县农业户口,在规定时间内,在重庆市范围内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或换购补贴类汽车摩托车产品的人员。
第六条 农民购买或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5000元。报废三轮汽车每辆定额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定额补贴3000元。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必须为同一农民。享受补贴的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1辆。
第七条 农民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5000元。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1辆。
第八条 农民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单价5000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650元。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2辆。
第九条 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第十条 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2年内不得过户。
第三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和清算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市级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的农户数和农村汽车摩托车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根据预计的资金兑付进度,将测算的年度补贴资金分期直接拨付到各乡镇财政所。如实际兑付补贴资金超出县财政局预拨额度,补贴资金缺口部分由各乡镇财政所先行垫付,待县财政局补贴资金到位后归垫。
第十四条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与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乡镇财政所审核兑付后,应当及时到县财政局报账。
第十五条 各乡镇财政所在每年3月20日前,核实汇总本乡镇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买或换购汽车摩托车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县财政局审核清算。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报和兑付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