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证》、《户口簿》等复印件或证明附表后;
(2)“受理社区(村)编码:□□□□□□”、“序号□□□□”申报人不需填写。需申报人填写的在“□”中对应打“√”。
(3)2003年11月20日以前办理了退休证的以及2003年11月20日之后非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无需填写“企业或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一栏。
附件2:
镇江市2010年1月1日以后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企业退休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申报表
申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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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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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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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
身份证
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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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
电话
| 固定电话:
小灵通或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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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地址
| 镇江市 县(市)区 街道(镇) 村(居)委会 组(属 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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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退休单位
| 有□ (填写退休证上单位名称)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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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类或
社保机构分类
| 省部属□ 市属□
县(市)区属:丹阳□ 句容□ 扬中□ 丹徒□ 京口□ 润州□ 新区□ 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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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证审批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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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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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情况
| 子女姓名
| 出生年月
| 是否亲生
| 死亡年月
| 独生子女
证领证年月
| 独生子女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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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声明
| 本人符合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条件,特申请申
领一次性奖励金。所有申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法律等
责任。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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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
审核意见
| 1、与原件核对无误。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
无子女证明有效。
(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乡镇
(街道)
计生部门
审核意见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
无子女证明有效。
(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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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经办
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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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退休手续时未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待遇,应发放一次性奖励金3000元。
(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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