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镇政发〔2009〕9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奖励对象
1996年1月1日以后由本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待遇的退休职工。终身无子女的退休职工参照执行。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补发给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标准为每人3000元。按照《镇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已享受一次性奖励2000元的,予以差额补足。
三、资金来源
本市市属企业由市本级承担,辖市(区)属及以下企业由辖市(区)承担。本意见实施前市属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于2010年底前全部兑现到位。市本级的资金来源为:
(一)2009年12月31日前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
1.退休时有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所在企业支付,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税前列支。
2.由兼并、转让、改制前的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退休职工及退休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市财政支付。
3.破产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市财政支付。
(二)2010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
1.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税前列支。退休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财政支付。
2.本意见实施后,依法实施改制或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分别在改制成本和破产清算资金中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