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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镇政发〔2009〕9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顺利开展和完成我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镇江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镇发〔2009〕2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公益性原则,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公立医院多种实现形式。通过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补偿机制和监管机制等,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社会满意度、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和费用,促进公立医院可持续发展。2009年10月起,在全市全面展开改革试点工作,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我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配置公立医院资源。市政府重点举办承担疑难危重病症诊治、医学科研和教学功能的三级综合医院,承担专科疾病防治职能的传染病院、精神病院及妇幼保健院,具有传统医学特色的中医院。优化配置市区精神卫生、妇幼保健医疗卫生资源。市口腔医院实行股份制改革。市中医院坚持中医特色,向中西医结合、中医医疗、保健、康复、老年病诊治和老年护理等方向发展。坚持以自愿为主、资产和技术为纽带、紧密型和松散型相结合的原则,组建以江苏大学附属医院、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为核心,以专科医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成员的两大医疗集团。各辖市政府重点举办好人民医院和中医院。

  (二)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1.建立公立医院出资人制度。市政府委托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建立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确定公立医院规划和发展方向,监督公立医院资产和运营,保证社会公益性目标的实现。

  2.成立公立医院理事会。成立由出资人代表、医院法人代表、医院职工代表及其他代表组成的医院理事会,理事会对出资人负责。理事会对医院运营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决策。理事会决定和任命医院院长、财务总监、药品总监,确定医院绩效管理目标和职工工资总额。

  3.实行院长负责制。取消医疗机构行政级别,推行职员制,医院原有领导干部的行政级别和工资标准实行档案管理。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医院行政管理层由院长提名并提请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院长任命,院长拥有医院的经营管理和人事管理权限。院长通过民主程序决定医院内设业务机构,自主招聘员工、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确定薪酬分配办法、决定非资产性的经费支出。院长按维护公益性的要求行使职权,确保医院严格执行国家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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