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09〕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9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工作,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二)根据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和调剂建筑垃圾回填和利用。
(三)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统一设置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辖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市建设、规划、公安、交通、房管、市政、国土、水利、园林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市城管局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