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原则。通过基地建设引导、鼓励重污染行业实施清洁生产,引导行业优化升级。区别对待新(扩)建企业和现有企业,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保留、搬迁入基地或淘汰的要求。
(五)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上一级环境保护规划的供、排水安全布局要求,各地污染物排放量应严格控制在市下达的计划指标值内,基地和进入基地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总量前置审批制度。
三、实施要求和时间进度
(一)编制实施方案。2009年上半年前,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编制本地区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办法,明确本地区重污染行业基地的布局、规模、现有重污染行业整改、迁入基地的具体时间、要求和措施等。
(二)报批基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完成后,附上当地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办法,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应进行多址比选,确定选址推荐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批复同意后,基地方可开工建设。
(三)加快推进现有重污染行业整改和迁入基地工作。对现有重污染企业区别对待,按照“整改一批、淘汰一批、入园一批”的原则做好整合和迁入基地工作。2009年底前,厂址位于基地外,符合保留条件的现有重污染行业企业,报县(市、区)环保部门初审并报市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在原地生产。2010年底前,电镀、制浆造纸、纺织印染(仅限漂染工艺)、制革(仅限鞣制工艺)行业要严格按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环〔2008〕88号)要求进行基地外保留、搬迁入基地或淘汰;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要迁入定点基地生产、经营。
厂址位于基地外的现有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项目,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核后方可保留,但不得扩建(增产不增污项目除外):①选址位于非环境敏感区、有环境容量;②符合国家和省现行产业政策要求;③污染物能够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地方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④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并经省认定的清洁生产企业。
(四)做好新、扩建项目的审核和迁入基地工作。不符合在基地外改(扩、新)建的项目全部进入基地建设、生产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