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废止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字〔2009〕244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推动我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健康发展,省财政设立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并制订了《浙江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务必在2009年11月16日前通过“教科文信息管理平台(http://www.czjkw.net)”完成今年的项目申报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浙江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民工就业子女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的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两为主)政策,推动我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健康发展,省财政设立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向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较多、条件薄弱的公办学校倾斜。对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较多的民办学校,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接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的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主要用于学校基础设施改造、教学设备购置,不得用于人员开支、学校运转、归还债务等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学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