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秀山府发〔2009〕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
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科技创新与品牌建设战略,大力发展商标品牌,积极争创重庆市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努力提升我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创新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名商标是指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注册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工商局)负责全县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的认定按照商标所有人自愿申报的原则,县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第七条规定,愿意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应当向县工商局提出。
第七条 申请认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