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编制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制定基金内部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内部审计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五)负责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管理;
(六)负责处理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日常事务;
(七)负责指导乡镇、村(居)委会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
(八)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乡镇成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由乡镇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财政所、社会保障服务所、乡镇卫生院负责人组成。乡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参保登记及保险费的征收;收集、整理、录入和上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信息;完成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为乡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具体经办机构,人员在乡镇人员中调剂使用,业务上接受县医疗保险局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村(居)委会要明确专职人员,在乡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含集体户籍)参保的宣传和组织参保工作,参与本辖区参保人员就医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医疗保险局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所需工作经费,县财政按参保人数人均1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各乡镇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经费,按本辖区参保人数人均1元的标准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工作经费不得挤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参加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自动并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一档标准范围,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一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政府统一安排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和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县医疗保险局提出,经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及重庆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医疗保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