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三)贪污、挪用、套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其工作正常开展的;
(五)不执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造成医患矛盾和基金流失的;
(六)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的;
(七)采取编造、变造手段,提供虚假医药费用收据、医疗证明、病历、处方,变换药品名称,骗(套)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
(八)使用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
(九)其他违反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家庭当年医疗保险待遇资格,造成基金流失的,追回已骗(套)取的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本人医疗保险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参保人员用他人医疗保险证件冒名就医的;
(三)使用假收据、假证明、假医疗文书骗(套)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私自涂改医疗文书和医疗保险证件、《收费收据》的;
(五)其他骗(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骗(套)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第七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六条 成立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医疗保险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并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二)负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开展宣传、筹资、检查、考核和监督工作;
(三)协调落实各成员单位职责;
(四)向县政府报告工作;
(五)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管理和运行情况;
(六)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政策制定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县医疗保险局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