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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未成年人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先天性心脏病、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血友病六种重大疾病住院的,报销比例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年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
  (二)按二档标准参保的人员,其报销办法按下列标准执行。
  1.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符合报销规定医疗费用总额的50%。每年每人累计最高报销金额不超过60元,家庭成员内(以参保登记时为准)可调剂使用,当年有效。
  2.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比例为符合报销规定医疗费用总额的50%,其中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白血病治疗,每年每人累计最高报销金额不超过6000元,其它特殊疾病每年每人累计最高报销金额不超过1500元。
  3.住院

医疗机构类别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2009

2010

2009年

2010年

2009

2010

一级医疗机构(乡镇级卫生院)

 

100

70

85

5万元

8万元

二级医疗机构(县级)

200

300

55

65

县中医院

100

200

65

75

三级医疗机构(三等乙级以上)

1000

800

35

50

未按程序就医(不分医疗机构级别)

1000

1000

30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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