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居民在规定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个人保险费后,于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对跨年度住院人员实行分时间段报销)。
(二)已参保居民在规定缴费期内未缴纳次年保险费用的,视为自动中止合作医疗保险关系,不享受次年合作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就医管理
(一)普通门诊:参保人员普通门诊报销范围只限在本县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二)住院:参保人员原则上只能在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确因病情需要转往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由县级医疗机构提出转院建议,经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至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三)异地住院:参保人员异地定居或外出务工应选择居住地或务工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并于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与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特殊疾病门诊就医:符合特殊病种管理规定的人员,必须在自行选定的3家定点医院就医。
第十七条 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的管理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限额
(一)按一档标准参保的人员,其报销办法按下列标准执行。
1.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符合报销规定医疗费用总额的40%,每年每人累计最高报销金额不超过40元,家庭成员内(以参保登记时为准)可调剂使用,当年有效。
2.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比例为符合报销规定医疗费用总额的40%,其中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白血病治疗,每年每人累计最高报销金额不超过4000元,其它特殊疾病每年每人累计最高报销金额不超过1000元。
3.住院:
医疗机构类别
| 起付标准(元)
| 报销比例(%)
| 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
2009
年
| 2010
年
| 2009年
| 2010年
| 2009
年
| 2010
年
|
一级医疗机构(乡镇级卫生院)
|
| 100
| 70
| 80
| 3万元
| 5万元
|
二级医疗机构(县级)
| 200
| 300
| 55
| 60
|
县中医院
| 100
| 200
| 65
| 70
|
三级医疗机构(三等乙级以上)
| 1000
| 1000
| 35
| 45
|
未按程序就医(不分医疗机构级别)
| 1000
| 1000
| 30
| 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