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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申报登记
  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参保。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成员应凭《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和缴费手续。其中,五保户、低保人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本人月收入低于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还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参保后统一发给《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证》。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参保家庭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均可缴纳次年的保险费,每年7月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缴纳次年保险费时间。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每年必须在缴费期内办理参保和续保手续。断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政府补助资金
  (一)农村居民的补助。从2010年起,政府每年按人均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农村困难群众选择一档参保,个人应缴纳的20元参保资金除五保对象由政府全额资助外,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由政府资助10元,个人缴纳10元。
  符合计划生育补助政策的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市、县有关规定,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核定,并对其参保人员按标准予以补助。
  (二)城镇居民的补助。从2010年起,政府每年按人均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城镇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本人收入低于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选择二档参保的,个人应缴纳的120元参保资金,由政府补助60元,个人缴纳60元;选择一档参保的,政府从60元补助资金中安排10元用于资助参保,个人缴纳10元,余下的50元补助资金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帐,用于当年本人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资金不结转下年使用。
  (三)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个人参保缴费给予补助。用人单位给予参保职工家属的补助资金可在税前列支。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按比例支付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
  (二)按比例支付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
  (三)按比例支付参保人员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特殊疾病指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白血病,糖尿病(II期),系统性红斑狼疮,脑卒中后遗症,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结核病、肺气肿、肺心病,慢性肝病,肝硬化,慢性肾病,类风湿病,慢性支气管炎,高血压(Ⅲ期),冠心病、风心病,晚期丝虫病,精神病,全身湿疹或全身牛皮癣,帕金森氏综合症,血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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