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秀山府发[2009]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定,市人民政府已以(渝府[2009]81号)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
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秀山,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城乡医保组发[200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政府、个人和集体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低水平原则。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以保障城乡居民住院医疗为主,不建立个人账户和家庭账户。
(三)自愿参保的原则。在财政补助的政策之内,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不同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参保。
(四)控制基金风险的原则。基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五)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参保对象、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参保对象
(一)具有本县城乡户籍的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乡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持有半年以上暂住证(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和户籍在辖区外的本县学校在校学生,也可自愿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