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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县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出现一次且尚未造成影响和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和责令书面检查;

  (二)出现二次或造成的影响和后果较小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出现三次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第二十二条 审核人存在第四章第十六条行为之一的,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出现一次且尚未造成影响和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和责令书面检查;

  (二)出现二次或造成的影响和后果较小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三)出现三次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担任行政职务的,就地免职,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二十三条 批准人存在第四章第十七条行为之一的,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出现一次且尚未造成影响和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和责令书面检查;

  (二)出现二次或造成的影响和后果较小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三)出现三次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同时就地免职,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二十四条 领导集体存在第四章第十八条行为的,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出现一次或尚未造成影响和后果的,对领导集体进行诫勉谈话;

  (二)出现二次或造成的影响和后果较小的,取消单位和决策者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三)出现三次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决策者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对参与决策者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五条 委托机关和被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存在第四章第十九条行为的,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出现一次或尚未造成影响和后果的,对委托机关和被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分别进行批评教育和责令书面检查;

  (二)出现二次或造成的影响和后果较小的,取消委托机关和被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出现三次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委托机关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对被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实行就地免职。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不当行为的投诉,依据《重庆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对应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受理人、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政府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监察局负责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从严追究责任:

  (一)擅自建立独立的电子监察物理网络的;

  (二)不执行县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的电子监察技术标准要求的;

  (三)应当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不上网公开或者上网公开不及时的;

  (四)不允许上网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

  (五)不遵守电子监察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不能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致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出现不可预见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错误情形发生的。

  第三十条 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责任机关或责任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追究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绩效评估

  第三十二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形式,将应公开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公开。

  (二)流程规范。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审批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的依据、步骤、条件、数量及方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三)期限合法。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定的期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四)收费合法。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

  (五)监督检查。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六)法律责任。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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